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呈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洪平挪用资金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平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呈刑初字第249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洪平,男,汉族,1988年11月20日生,,居民,云南省大姚县人。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5)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平犯挪用资金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文婷、书记员姚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洪平系呈贡县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花乡公司)、昆明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泰公司)员工,负责上述两公司客户货款收取等工作。2014年3月至10月期间,刘洪平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挪用花乡公司客户货款共计281535元、挪用云泰公司客户货款共计204540元用于赌博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洪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洪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系自首。据此对刘洪平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洪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被告人刘洪平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31日16时许,呈贡县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鲁某某报案称公司员工刘洪平将代收的公司货运款281535元用于赌博,至今已超三个月未还。2015年2月13日昆明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徐某某受公司委托报案称公司员工刘洪平在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2014年6月至10月之间,代收公司货运款204540元超过三月未还。(2)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31日16时许,民警至呈贡区斗南花乡服务有限工资办公区将刘洪平抓获,抓获过程中刘洪平未出现反抗情况。(3)被告人身份信息,证实:刘洪平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属未成年人犯罪,且没有犯罪前科。(4)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呈贡县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系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成立日期为2003年3月17日,组织机构代码证为74…4,法人代表鲁某某。昆明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为2010年3月30日,组织机构代码证伪55…6,法定代表人系李祥。(5)2014年利润结算表、分月应收款、工资表、预支运费现金出纳账、支出证明单(斗南花乡服务有限公司),证实:2013年12月——2014年7月份,斗南花乡服务有限公司总利润为490395元;刘洪平2013年12月——2014年8月向该公司预支运费计算后得出刘洪平还欠公司预支运费53010元,除去阿黄、阿义运费264730元(没有付款),及2014年8月1日-10日未交款2860元,刘洪平欠款总计281535元。(6)云泰蔬菜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等单据、林某某、云南瑞园花卉产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对账单、收款收据,证实:刘洪平计算所欠云泰公司货运款为244540元,其中不包含40000借款。(7)斗南花乡服务有限公司、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工资表,证实:刘洪平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1月在斗南花乡服务有限公司工资每月2500元,2013年6月至2014年10月在云泰公司工资每月2800元,同时证实刘洪平在挪用款项期间系两公司员工。(8)证明,证实:呈贡斗南花乡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刘洪平被发现挪用该公司资金时,被扣除12500元工资进行补偿所挪用资金,该赔偿的资金不包含后计算出的281535元欠款。昆明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证明,自2014年11月发现刘洪平挪用公司资金后便未让刘洪平继续上班,11月工资没有继续发放。2、证人证言。(1)马某证实:他是做鲜花生意的,鲜花发到越南,他们把鲜花打包后,交到呈贡县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由该公司运输到越南,然后再交运费给公司。刘洪平主要负责收运费,拉货,平时刘洪平拉货后会拿着收据来找他结账,他都是现金结给刘洪平,之后刘洪平开收据给他。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份,他运费共计31480元,这些钱都是刘洪平来收取的。(2)尹某某证实:他是在呈贡斗南做鲜花生意的,鲜花是发到越南,交到呈贡县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到越南,他再付给公司运费。刘洪平主要是登记他交给公司运输的货物的件数,并且定期10天来收取公司的运费。刘洪平来收运费只拿着收据,收的是现金,付了钱后,刘洪平拿收据给他,等对完账后没有差错,收据就被他撕掉或丢掉。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7月份期间收了多少运费其不清楚了,公司记账单上显示73950元应该是对的,这些钱他都是拿给刘洪平的。(3)杨某证实:她是呈贡县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纳,公司运输到越南方向的业务都是刘洪平负责,刘洪平每个月拿定额的工资2500元。2013年12月份以来刘洪平才把单据给她保管。刘洪平去收运费只带着收据去,收据是刘洪平自己准备的。刘洪平每个月10号以前来交清上个月的结算单,结单子的时候她要跟刘洪平对一下账,但是有时候刘洪平说收到款项出去应支付的费用没有结余,刘洪平从来没有交过款来给她。刘洪平每天收集了客户多少货款都会记在日记账上,每个月刘洪平根据日记账再做记账单,做好后再交给她。记账单上的数据不可能作假,公司先要查一遍,货到越南后还要再查一遍。公司是2014年六、七月份发现刘洪平赌博后,叫刘洪平交款但其交不出来,问后刘洪平承认赌输了。刘洪平挪用的货运款总共是281535元,是跟刘洪平对过的,刘洪平也认可的。2014年利润结算表上490395元是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份八个月的利润,扣除阿黄、阿义运费264730元,实际未交款225665元,是用利润减去264730元,欠市场款53010元是刘洪平从其这里预支出去的,但至今还没有交还给公司,2014年8月1日至10日未交款项2860元是刘洪平已收的款项但还没有交回来。刘洪平平时也在云泰种植有限公司里兼职。(4)宋某证实:他现在在做鲜花生意,鲜花是通过呈贡县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到越南。刘洪平就是这个公司的,刘洪平的工作主要就是向他们客户收取货运款。刘洪平是10天来收一次货运费,收取的时候带着开好的收据,他交的全部是现金,他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年底的货运款都交清了,只有近10天的没有交。根据刘洪平的对账单,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7月份,他应该交了57600元给刘洪平,没有拖欠刘洪平货款,据他了解,其他客户也不会出现拖欠货款的情况。(5)李某某证实:他是呈贡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与刘洪平系同事,刘洪平负责收货运款已经有了两年多,之前是他负责收款,因为他生病住院,公司就叫移交给了刘洪平管,刘洪平还负责每个月做账。收款是本地客户10天收一次,外地客户是当天就收,收的款都是现金。据他所知,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8月份客户应该不存在拖欠公司运费的情况,因为客户的货运款最多不超过10天就会交齐。刘洪平2014年以前就会赌博了,只是之前玩的小,2014年3月份就听说刘洪平赌的有点大。(6)郑某证实:他与刘洪平系同事关系,在斗南花乡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平时他们公司客户付款都是比较及时,一般是货物起运的当天或者次日就把运费算清,基本上没有欠账。他听刘洪平讲过其参与赌博,听公司财务说刘洪平挪用了公司28万元左右的货运款没有上交公司。(7)施某某证实:他与刘洪平系同事,刘洪平是2011年6月份进公司的,平时负责到客服那里收取运费。到了2014年2月份的时候,刘洪平又到斗南云泰种植有限公司打工,也是帮忙收运费,同时在两家公司上班。他听说刘洪平跟几个本地人赌博,也见过刘洪平几次去斗南村家中去赌。(8)尹某某证实:他是在斗南做花生意的,把鲜花发到杭州进行销售,是通过一家公司空运的,是一个叫刘洪平的人来收的货款,他都是付现金给刘洪平,2014年10月份的运费是2693元,刘洪平收钱后没有开过收据给他。(9)王某某证实:他在斗南花卉市场做鲜花生意,鲜花是通过航空运输到杭州销售。2014年10月份的鲜花是通过昆明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空运到杭州的,是一个叫刘洪平的小伙子来联系货运。10月份的运费是17996元,刘洪平已经向他收取了,没有开收据给他。他与云泰公司业务有三、四个月了,运费都已经结清,是刘洪平一个人来收的。(10)林某某证实:他在呈贡斗南花卉市场做鲜花生意,他的鲜花通过昆明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空运到杭州销售,云泰公司来收款的是刘洪平,每个月的款项都是跟刘洪平结清的。2014年9月份空运费是22772元,是刘洪平来收取的,有600元是刘洪平替另外一家公司代收的。2014年10月份航空运费是17527元,当时他打电话叫刘洪平来收款,刘洪平叫他同事施甲学来收,施甲学在对账单上签了字。刘洪平平时没给他收据,只是在对账单上签字,他都是现金付费的。(11)李某甲证实:他是云南瑞园花艺产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他在2014年10月以前主要代表公司跟货运公司结算运费。他们公司2015年1月以前发往杭州的鲜花都是通过昆明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空运到杭州的,运费也是付给这个公司。2014年10月以前,他们付给云泰公司的运费都是给一个叫刘洪平的人,货款都付清了,都是以现金的形式付的,2014年6月到10月他们公司运费是65121元。3、被害人陈述。(1)鲁某某(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证实:刘洪平系公司业务经理,是2010年3、4月份被招进公司的。刘洪平负责公司的汽车运输,就是联系客户的货运以及收取运输费,一般10天收一次,满一个月再交给财务,由于有经营亏损的情况存在,也会有拖期再交给财务的情况。刘洪平每月的工资是2500元,吃饭公司会给报账。2013年12月至2014年8月的客户运费刘洪平没有上交公司,大约有28万余元,具体的数额情况财务那边比较清楚。刘洪平说用于赌博输掉了。(2)徐某某(昆明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的财务)证实:公司主要业务是物流,她是公司法人李祥委托来报案。公司被刘洪平挪用了204540元资金,此外刘洪平还向公司借了40000元钱,总的欠公司244540元。刘洪平是公司员工,主要负责跟公司向客户收货及发货,偶尔也代收物流运输费,刘洪平收了客户物流运输费没有及时上交,发现时已经挪用了204540元。4、被告人刘洪平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09年9月份,经朋友介绍,他到呈贡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头几个月主要驾驶摩托车拉货送货,到了2012年5、6月以后,公司就把记货、收货款和付运费的权利下放给他。他十天跟公司财务对一次账,就这样一直做到2014年8月10日。期间2014年3月的时候,他跟朋友去玩就学会用纸牌赌博,他把收来的货款拿去赌博了,一直到2014年7月,后来8月份公司没让他记货、收货款、付运费了,只是让他拉拉货。公司在7月份发现他用了公司的货款后向他催要过,他用工资抵了1万多,除此外,他总共用了公司货款达28万余元,这些钱是前前后后挪用的。斗南花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对账单他确认过,是真实的。结算表上的490395元是2013年12月份至2014年7月份公司经他手的利润,就是根据客户的货物件数计算出来,减去应付运费、营业费用、员工工资合计数剩余的利润。结算表上的“扣除阿黄、阿义运费264730元”是指阿黄、阿义货的件数是算在总货物件数之内,但实际上这笔钱他没有收过,所以要扣除;“实际未交款225665元”是指用利润490395元减去264730元的所得数;“欠市场款53010元”指的是他平常有时收的托运费不够付运费、小工工资等费用,他前前后后从公司财务那里预支出来的总数,这53010元是他应该要还给公司财务的款项。2014年8月1日-10日未交款2860元,是他在2014年8月份实际已经收取而没有交给公司的款项。欠款总计281535元是上述三项(225665+2860+53010)的合计,也就是被挪用的款项。结算表上的应付运费、营业费、员工工资那些款项他实际上都是付过款的。2013年6月份的时候,云泰蔬菜种植有限公司负责人毕海波叫他来工作,到了云泰公司工作后,每月工资是2800元。他挪用的244540元里,有40000元是向毕海波借的,不是货运款。云泰公司后来扣了他两个月工资,是2014年11月、12月的,这两个月工资拿去抵了一部分挪用的款项。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平系公司业务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其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洪平挪用资金被发现并知道报案后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刘洪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洪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刘洪平退赔偿被害人挪用的资金人民币4860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昌代理审判员  邓丽君人民陪审员  李江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苏 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