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刘亚秀与奉化市锦屏街道北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秀,奉化市锦屏街道北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三初字第348号原告:刘亚秀。被告:奉化市锦屏街道北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俞后法。委托代理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亚秀为与被告奉化市锦屏街道北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北街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项南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亚秀,被告北街村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程冠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亚秀起诉称:原告是奉化市锦屏街道北街村村民,1984年一轮土地承包时,户主刘位化(原告之父)一家5人分到土地,共4.55亩。到2000年4月3日,二轮土地承包时,《北街第九生产队讨论细则》第四条规定:分地按99年11月20日截止人口分地,参加会议的有镇、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主任、生产队部分社员,社员代表队长。但被告以原告存在事实婚姻为由未分配承包土地给原告,而实际情况是原告根本没有婚嫁,只是于1998年末登记非法生育一小孩,原告又于2005年8月18日补办结婚证,并于当天办领离婚证。原告认为其户籍从出生到现在一直在北街村,被告不顾党的政策法令剥夺原告分配承包土地的权利。根据浙江省政府农村工作委员会颁布的对二轮山林土地承包的政策是山林基本不动,保持原状,土地是以户为单位实行大稳定,小调整,在原有的承包土地延长承包期,生不增、死不减,土地不以户口的增减变动。根据省政府的政策,决不能把原告户籍在村里而割除原告作为农民分配承包土地的权利,尽管原告多次四处奔波、反映、求助,但被告拒不整改,“土地是农民的命脉”被告剥夺原告承包土地权利,有天大的过错。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补分原告作为一名北街村村民享受同等村民待遇的土地经济补偿及因没分配承包土地所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村民福利待遇(计人民币约20万元、村民100%股权、村民医保补贴)。被告北街村经济合作社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时口头答辩称:对土地分配和股权分配均是按照法律规定以及二轮土地分配政策,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告说没有分到的问题,一方面诉讼时效已经过了,另一方面是被告是按照原告所在生产队报上来方案进行分地,跟被告没有关系。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权利,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享有同等的社员资格,就未取得土地承包权进行赔偿,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不属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之内,原告需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关于误工费等诉讼请求不明确,当事人起诉时必须对其诉讼请求进行明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亚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裁定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项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馨馨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