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江苏远志木业有限公司,姜跃萍,陈万宏,王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386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长江中路116号。负责人夏雪峰,该公司海安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桂凤,该公司海安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志云,该公司海安支行职员。被执行人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城东镇南海大道(北)20号。法定代表人姜跃萍。被执行人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李堡镇镇南东路。法定代表人卢玉兰,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远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镇田庄村17组。法定代表人吉基林。被执行人姜跃萍。被执行人陈万宏。被执行人王艳。被执行人陈万宏、王艳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广林(翔宇公司原会计,现工作于南通鑫池工贸有限公司),女,1977年10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7********,住海安县海安镇新丰村七组19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以下简称海安建行)与南通市翔宇泡沫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南通凯立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立公司)、江苏远志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志公司)、姜跃萍、陈万宏、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商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518300.00元,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执行令,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翔宇公司、凯立公司、远志公司均已停产歇业,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债务较多,有多起案件在本院执行,翔宇公司财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且已设定抵押。被执行人陈万宏、王艳因射线犯罪被羁押看守所。被执行人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其十日内向南通时候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储 俊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杨鹏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凯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