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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里民一特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边防总队后勤基地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边防总队后勤基地

案由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里民一特字第4号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边防总队后勤基地,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代表人颜佳松,政委。委托代理人梁立志,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广路,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边防总队后勤基地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边防总队后勤基地称,停放于申请人营区内的八辆集装箱运输车存放的具体时间年代久远已无法确认。最初经调查,该批运输车似为光大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的扣押车辆,但经申请人多次与光大银行协商确认,光大银行并无扣押该车辆的记录。在申请人保存车辆期间,也无任何人向申请人主张对该批运输车享有权利,故要求认定停放于申请人营区内的八辆集装箱运输车为无主财产。经审查,停放于申请人营区内的八辆集装箱运输车存放的具体时间无法确认,八辆集装箱运输车中的三辆集装箱上印有编号,分别为JCAU400096、4700366、GSTU7187516,其余五辆集装箱运输车无编号,该八辆运输车辆亦无号牌、编号等信息。经本院查找,上述财产无人认领。本院于2014年8月1日发出认领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应归集体所有。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停放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黑龙江省边防总队后勤基地营区内的八辆集装箱运输车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吕 琳人民陪审员  杨婷玉人民陪审员  王瑞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李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