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行诉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美良与中国人民银行滨海县支行其他行政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诉初字第0004号起诉人徐某某,男,39岁,居民。本院收到起诉人徐某某以中国人民银行滨海县支行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徐某某诉称,2009年4月7日,原告为案外人郭某某在滨海县陈涛信用社做了30000元的顶名贷款。后信用社信贷员李某某及案外人郭某某分别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并已刑满释放。2015年4月原告在苏南购房时被告知存在个人不良信息记录而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原告经过多方查询方知被告已经为原告收集并保存了个人金融不良信息,原告要求被告予以删除遭到拒绝。2009年4月7日至今没有任何人向原告提出过归还涉案贷款,也没有任何机构和组织告知原告已被收集个人不良信息。现原告要求被告删除原告不良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此案被告不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依法应不予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徐美良的起诉,本院���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成权审判员  张清湘审判员  戴红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