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开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浙XX邦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邦寿,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家禄,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开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53.48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保川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