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小彬与赵鑫、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彬,赵鑫,王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陈小彬,男,生于1969年12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告赵鑫,男,生于1977年12月26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王小红,女,生于1979年2月17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陈小彬诉被告赵鑫、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小旋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小彬、被告赵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小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后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8日被告以做生意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0.02元/月结算,借款期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收无果。现原告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赵鑫辩称,借款属实。我是借来打牌的,当时,我对原告说羸了就立马还,但是输了。现在我没钱还,若有钱我肯定立马还给原告。我在某某区某某乡某某村修村道,工程款大约在8月底就会下来,若下不来,9月底肯定下来,我就还原告。被告王小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赵鑫系朋友关系。2013年12月18日,被告赵鑫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今借到陈小彬现金400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此据,借款人:赵鑫(签名、捺手印)2013年12月18日”。后被告赵鑫未偿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现原告诉讼来院。同时查明,被告赵鑫、王小红于2012年2月24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赵鑫的陈述,有原告举的: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赵鑫的借条原件一张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一、被告赵鑫借原告现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赵鑫予以承认,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二、因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继期间,被告王小红未向法庭举出该借款系被告赵鑫个人债务的证据,应认定属二被告的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三、因被告赵鑫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借期内不支付利息。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从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鑫、王小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小彬的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至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小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华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