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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千民初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彭存德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存德,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千民初字第00392号原告:彭存德,男,汉族。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兰康,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存德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存德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私下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存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存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彭存德负担。审判员  马虹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