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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民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被告陈某,男,198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而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林茂椿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薛 龙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