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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周明与黄俊杰、盛安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黄俊杰,盛安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周明,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代理人洪维争、史琪敏,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俊杰,男,1977年10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盛安棋,女,1979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周明诉被告黄俊杰、盛安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被告黄俊杰、盛安棋下落不明,需要向其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钱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