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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沭阳县建陵中学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沭阳县建陵中学,住所地沭阳县人民中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仲帅、叶莉,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南京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孙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号,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沭阳县建陵中学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19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沭阳县建陵中学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沭阳县,且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解决部分,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沭阳县建陵中学主张本案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理由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沭阳县建陵中学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沭阳县建陵中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沭阳县建陵���学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涉案建设工程造价为1018.849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本案应由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法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一项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该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本案中,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的时间为2015年5月20日,标的额为2689406元,根据《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沭阳县建陵中学与宿迁市苏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依法向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故沭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沭阳县建陵中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章钧杰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代理审判员  徐金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红第3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