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中与周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中,周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诉前调字第00120号原告:王中,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周西明,男,1968年3月25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王中与被告周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王中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无法联系周西明,王中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中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孟凡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