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汤某与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滨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汤某。被告郑某甲。原告汤某诉被告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1、原、被告离婚;2、儿子归原告抚养;3、分割共同财产(价值320万元),其中50%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被告郑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郑某乙。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案经本院调解和好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初感情尚好,婚后共同生活过程中虽然有矛盾,但双方并无原则性的问题。现夫妻感情出现危机,但尚未彻底破裂。只要原、被告能加强沟通,互相理解与包容,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仍有改善的可能。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据不足,其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