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郭万玲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借记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11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万玲诉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昌平区回龙观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阚连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