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李诚然,李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1946-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整层.06整层.11至14整层.23至26整层.35至38整层。负责人王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军华,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力,广东邦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李某乙,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23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撤诉结案,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1411.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  劲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林雯仪(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