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代某与王某甲、王某乙、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王某甲,王某乙,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274号原告:代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先义,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被告:吴某,女,汉族。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建华。原告代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倩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先义、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吴某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建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某诉称:2013年5月份,经他人介绍,原告代某与被告王某甲相识,于同年农历11月初九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同居后俩人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王某甲于2014年农历3月初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原告家。虽然原告代某与被告王某甲依照当地风俗办理了婚礼酒席,但并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在二人“结婚”前,原告代某经媒人孙某之手给付被告王某甲见面礼12200元,给付彩礼90000元(含50000元房子押金),订婚后买衣服、鞋、礼品等11610元,第一年送礼品3590元,结婚抱轿礼2000元,婚纱照3000元,车队2400元,吹响团3000元,改口费2000元,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借婚姻索取的现金12200元和彩礼90000元以及礼品费用26000元,共计128200元。被告王某甲辩称:原告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28200元不属实,只有90000元彩礼及见面礼9000元,其他各项没有。彩礼购买了衣服、鞋子、三金、电瓶车及用于在上海的支出,家具花了17000元,床上用品9000元,在南京买了家电,被告怀孕住院看病也是从彩礼里面支出的,除去支出已没有剩余。双方感情不和不属实,男方因女方流产而态度改变,过错方在原告,被告离家出走是因为被告生病原告不去看望,原、被告以前感情很好。彩礼钱中没有房屋押金,当初说130000元的彩礼的时候才包含押金,后来彩礼给了90000元,就没有这一项。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女方身心受到巨大伤害,根据法律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被告王某乙、吴某共同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的钱。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某甲系被告王某乙与被告吴某之女。2013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王某甲见面礼9000元及彩礼90000元,共计99000元。被告王某甲用原告给付的部分彩礼款购买了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两枚金戒指及沙发、柜子、老板椅,其中男式戒指及沙发、柜子、老板椅在原告处。综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其彩礼128200元。另查明: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王某甲怀孕,于2014年3月流产。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代某与被告王某甲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某甲共计收取原告彩礼款99000元,并用部分彩礼款购买了嫁妆、戒指等物品,鉴于部分嫁妆及男式戒指均在原告处,以物品折抵部分彩礼款后,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及被告王某甲曾怀孕并流产的事实,由被告王某甲适当返还原告代某彩礼款计20000元。原告代某诉讼请求被告王某乙、吴某承担返还彩礼的民事责任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代某彩礼款计人民币20000元。二、驳回原告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原告代某负担1210元,被告王某甲负担2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倩灵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征翔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