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贾积刚与廖安贵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积刚,廖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梓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贾积刚,男,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被执行人廖安贵,男,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梓潼县人民法院(2013)梓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积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一)人工工资198000元及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800元;(三)执行费2882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廖安贵已向申请人贾积刚履行了58323.67元的债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廖安贵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信息登记情况、房产信息登记情况、工商注册信息登记情况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廖安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贾积刚于2015年9月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其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潜审判员 谢 强审判员 左金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