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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城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伟力诉被告郭玉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力,郭玉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城初字第289号原告:郭伟力,男。委托代理人:屈顺成,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玉兴,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力诉被告郭玉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以原告在起诉状中将“郭昱星”写成了同音字“郭玉兴”,造成文书无法送达,因此申请撤诉,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伟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郭伟力负担。审判员  李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晁晓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