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终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与苏孝松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终字第1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孝松,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东环路***号。法定代表人XX,主任。上诉人苏孝松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2015)筠连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孝松以当事人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孝松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孝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苏孝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华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