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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2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施晓东诉张嫚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东,张嫚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498号原告:施晓东,男,1992年2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尹传凌,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嫚莉,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晓东与被告张嫚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晓东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晓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施晓东负担。审判员  刘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 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