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536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83年8月15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6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5)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5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某号牌中型自卸货车沿S242线从紫金往海丰方向行驶,行驶至121KM+4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16日死亡{经鉴定,死者系因生前受机械性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并治疗恢复期合并肺部感染、突发急性肺水肿,呼吸、心力衰竭,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6月11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庭审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5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驾驶某号牌中型自卸货车沿S242线从紫金往海丰方向行驶,行驶至121KM+4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某受伤(经鉴定,属重伤二级),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1月16日死亡【经鉴定,死者系因生前受机械性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并治疗恢复期合并肺部感染、突发急性肺水肿,呼吸、心力衰竭,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5年6月11日,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被告人的行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对被告人判处缓刑,让其早日出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和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合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实本案案发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6月1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刘某某抓获归案。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材料,证实2014年11月15日11时50分左右,刘某某驾驶某号牌中型自卸货车承载桉树,从惠东县高谭镇往海丰县公平镇方向行驶,行驶至S242线121KM+400M弯道路段左转弯时,突然相对方向快速驶来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但由于刘处于左转弯的过程中,双方避让不及,刘驾驶的车辆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碰撞后,对方连人带车倒地,刘停车查看伤者,并让朋友拨打110报警,之后刘与伤者一同前往医院。后伤者于2015年1月16日经送陆丰市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于2015年6月11日刘某某在大岭镇被公安机关抓获。5、被害人杜某某(接受治疗期间)的陈述,证实2014年11月15日11时50分左右,其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与一辆中型自卸货车在S242线121KM+400M路段发生碰撞。6、鉴定意见:(1)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杜某某系因生前受机械性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颅骨骨折、颅脑损伤并治疗恢复期合并肺部感染、突发急性肺水肿,呼吸、心力衰竭,感染性休克,致多器官功能障碍而死亡。(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涉案的两轮摩托车的制动系、转向系前减振器撞断,其他装置完整、性能有效;灯光装置左前转向灯具损坏,其余灯具齐全,线路完整。某号货车的制动系、转向系装置完整,性能有效,灯光装置左边转向灯光不亮、线路断,其他灯具齐全、有效。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惠东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杜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改变发动机号和车辆识别代号的机动车上道行驶时,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安全驾驶,故此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8、驾驶证、行驶证,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肇事车辆某号牌中型自卸货车的所有人;具备驾驶C1车型的资质。9、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载货属重超载行为,且不具备驾驶中型以上汽车资格。10、酒精测试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时的酒精含量测量结果正常,没有酒驾。1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基本信息。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调解笔录以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服法,悔罪态度好,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丰审 判 员 林银明人民陪审员 叶卓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