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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执行字第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朋诺惠利电子材料(厦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门爱普达电子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朋诺惠利电子材料(厦门)有限公司,厦门爱普达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008-2号申请执行人朋诺惠利电子材料(厦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裕镜,董事长。被执行人厦门爱普达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月香,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2014)集执行字第10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爱普达电子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文胜代理审判员  王巍娜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志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