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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金永福犯抢劫罪、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855号罪犯金永福,曾用名金承福,化名“高飞”,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作出(2002)烟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永福犯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十个月又五天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1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本院作出(2006)枣刑执字第18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1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8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9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金永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金永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各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金永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1998年8月该犯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04年3月26日止,2000年5月21日从监狱脱逃。本院认为,罪犯金永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该犯在服刑期间脱逃且又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永福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