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民委员会与王天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民委员会,王天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东民初字第52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付春光,系主任。被告王天力,男,40岁,汉族,个体,住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长青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天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市洮北区东风乡三跃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5.00元减半收取3567.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鸿雁审 判 员 于晓东代理审判员 任晶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薛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