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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红军诉汤维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刘红军,男,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凤,女,南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汤维政,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红军与被告汤维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志刚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符学元、人民陪审员谢立平参加审理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骏武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刘红军及代理人曹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维政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红军诉称,自2012年起,汤维政向原告刘红军先后两次借款共计183万元,2012年6月20日借款133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归还日期为2013年6月20日;2012年11月16日借款50万元,并出具欠条约定月息3分,归还日期为2013年11月16日。现归还日期已到,原告多次催款未果。另外,南县宜和源大酒店的实际经营者为汤维政,现该酒店因被告经营不善,财产均被查封冻结。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被告汤维政未予答辩。原告就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条二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4、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汤维政下落不明。被告汤维政没有向本院递交证据,也没有到庭对原告所举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对原告刘红军所举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如下:原告刘红军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属于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日,被告汤维政向原告刘红军借款13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今借到刘红军现金壹佰叁拾叁万元整(1330000.00元)”的欠条一张,约定2013年6月20日归还,2012年11月16日,被告汤维政向原告刘红军借款5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今借到刘红军现金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月息3分,归还日期2013年1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汤维政立据向原告刘红军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汤维政向原告刘红军借款时,双方对借款期限有约定,被告汤维政没按约定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归还借款本金、支付合法利息的民事责任。对原告刘红军要求被告汤维政偿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标准过高,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汤维政偿还所欠原告刘红军借款183万元,此款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50万本金的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2年11月16日起算至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刘红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汤维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70元,由被告汤维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志刚审 判 员  符学元人民陪审员  谢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徐骏武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