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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5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重庆清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永川区竹映三清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市永川区竹映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清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永川区竹映三清小区业主委员会,重庆市竹映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5860号原告重庆清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委托代理人蒋礼超,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竹映三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市竹映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清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保洁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竹映三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竹映三清业主委员会)、重庆市竹映三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映三清物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京耀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风保洁��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礼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竹映三清业主委员会、竹映三清物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风保洁公司诉称,其与被告竹映三清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12月18日签订了《外墙维修劳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小区住户楼立面外墙瓷砖及玻璃渗水进行维修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为被告6家业主维修了外墙,共计产生费用3600元,且双方并进行了结算,但被告竹映三清业主委员会未按约定付款,故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劳务费3600及违约金(以36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为止)。二被告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原告重庆清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竹映三清业主委员会��订了《外墙维修劳务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小区住户楼立面外墙瓷砖及玻璃渗水进行维修,施工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修复费用按每家人民币600元计算收取,维修金额达到3000元以上,被告竹映三清业主委员会须支付维修款给予原告,如未达到3000元,最长付款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如逾期付款每天须按总工程款人民币5%的违约金付给原告。同时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共计为被告小区的6家业主的外墙进行了修复,合计修复费用应为3600元。2014年7月16日,双方形成了工程结算清单,被告对该笔款项进行了确认。以上事实,有《外墙维修劳务合同书》、工程结算清单、2014年度外墙立面防水维修凭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当庭核实,可作为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竹映三清业主委员会���订的《外墙维修劳务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利要求被告按照支付3600元维修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600元的维修费用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双方虽然在合同中并未对超过3000元的支付时间进行约定,但结合双方就未超过3000元的约定来看,至少不会超过2015年1月16日。因被告未能在此时间之前支付,系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被告应每天按总工程款人民币5%支付的违约金,现原告要求被告从2014年7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违约金,系其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本院予以尊重,同时结合原告损失,本院调整计算违约金的开始时间为2015年1月16日。原告要求被告竹映三清管理公司承担责任无法律及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杰斯(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市永川区竹映三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清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务费3600元及违约金(以36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16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重庆清风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市永川区竹映三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此费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韩京耀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彦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