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政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谢乐珠诉被告魏端平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乐珠,魏端平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政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谢乐珠,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住建瓯市。被告魏端平,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政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乐珠诉被告魏端平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乐珠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乐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乐珠负担。审判员 李庆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丽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