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贺文彪诉牛景东、牛景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彪,牛景东,牛景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329号原告贺文彪,男,193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玉才,男,1942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牛景东,男,49岁许,汉族。被告牛景宏,男,51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文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