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张恒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张恒元,张宗云,张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住所地商河县。代表人张传民,主任。委托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恒元,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宗云,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张宗强,男,196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皇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恒元、张宗云、张宗强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3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恒元有鲁A83L**汽车一辆,但财产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张恒元、张宗云、张宗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该案借款本金39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元、律师费5690元、保全费320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499元未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兴宝审 判 员 高 营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杨怀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