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刑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程林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祁刑初字第47号公诉机关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林。2007年5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祁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12月21日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2015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押祁县看守所。祁县人民检察院以祁检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林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林因被害人贾某私自将其父亲程某甲所有的位于祁县城关乡宿舍X单元Y号楼房租给他人而不满。2014年10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林与其父亲程某甲和被害人贾某在祁县城关乡宿舍院内因租房一事发生争执,程某甲先打了贾某一巴掌,被告人程林上前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贾某背部、腿部刺伤。经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贾某系外伤致血气胸,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程林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累犯。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程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林因被害人贾某私自将其父亲程某甲所有的位于祁县城关乡宿舍X单元Y号楼房租给罗某而不满。2014年10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程林与其父亲程某甲和被害人贾某在祁县城关乡宿舍院内因租房一事发生争执,程某甲先打了贾某一巴掌,被告人程林上前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将贾某背部、腿部刺伤。经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贾某系外伤致血气胸,已构成轻伤二级。2015年3月6日,被告人程林被抓获归案。经当庭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程林的供述,证实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其和父亲程某甲、弟弟程龙驾车来到城关商品房宿舍,找“贾六儿”谈房子的事情,去了后,当时“贾六儿”和程某乙在城关乡宿舍门口站的了,三人下车后,其和“贾六儿”说“我欠你的钱了?你把我房子的锁子撬了,把电视也卖了还租给了别人”。“贾六儿”没有说话,然后其说“我欠你的钱了?你一天在社会上胡说八道!”这时其父亲程某甲就上去用手朝“贾六儿”的脸上打了一下,其就将挂在腰带上的黑色折叠刀掏了出来,朝“贾六儿”的后背捅了两下,左腿大腿部位捅了一下,后其就离开了现场。在其坐出租车往家里走的时候,车行驶至108国道祁县贾令道口附近时,其将刀子扔在了路边。2、被害人贾某(小名“贾六儿”)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2日上午10点左右,其朋友罗某叫其到祁县城关乡商品房宿舍商议收拾房子的事情,去了以后罗某就给房子的主人程某甲打电话,说过来商议房子的事情,过了一会,二人下楼后,看见程某甲和他的两个儿子在那站的了,程某甲的二儿子程林叫其上车,其没有上车,其就说“你们这是商议事情了?”,程某甲就用手朝其的右眼部位打了一下,又用手朝其的头上打了一下,其就被打的摔倒在了地上。这时程林就从其背后打其,完了其看见程林往裤兜里装刀子了,其才知道其后背是被程林用刀捅伤了,后来其身上流血了,其就自己一个人去了城关医院看病。程林一共捅了其四下,左腿捅了一下,后背上捅了一下。其和程林之间关于位于祁县城关乡宿舍西单元5楼东的房子往外转租一事是口头说好的,其就把房子租给了罗某。3、证人罗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2日上午10时左右,其在昭馀镇商品房X单元Y楼东从贾某手里租的房子里与贾某商议暖气的事情,贾某就让其把程某甲叫过来,顺便把程某甲的二儿子也叫过来,因为房子的主人是程某甲。其就给程某甲打了电话,程某甲父子来了后,其就和贾某下了楼,程某甲问贾某“你为什么把房子租出去了,租了的房子的钱了?”说完就朝贾某脸上打了一下,这时程某甲的二儿子就上去打贾某,其就上去拉架,贾某将外套脱了,其看见背上都是血,其看见程某甲二儿子手里没拿工具,但有血,后来贾某就去了医院。4、证人程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2日上午10点多,其和贾某去了城关派出所北面的小区,后来其看见东观马家堡的程某甲父子三人下了车,进了小区的院子里,程林和贾某说租房子的事情,程某甲也说怎么把房子租给别人了,然后程某甲就用手朝贾某脸上打了一下,程林就用拳头朝贾某身上乱打,打完后贾某把外套脱了就往外走,其看见贾某背上都是血,其就和贾某去了医院。5、证人程某甲的陈述,证实2014年10月22日上午快中午时,罗某给其打电话说“贾六儿过来了,你过来吧,把你二儿子也叫上,商量房子的事情。”其就叫上二儿子、三儿子来到昭馀镇商品房这,来了后看见“贾六儿”和罗某、程某乙在小区院子里站的了,其就和“贾六儿”说“你怎么把我的房子(昭馀镇商品房X单元Y楼东)租出去了?”说完其就用手朝“贾六儿”脸上打了一巴掌,接着其说了句“不要让走了”,其就去了城关派出所找人,从派出所出来后其看见“贾六儿”后背上都是血,在路上站的了,派出所的民警让“贾六儿”赶紧去医院,当时其二儿子不知道去哪了。6、山西省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4)祁公活检字[2014]72号贾某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伤者贾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7、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8、祁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未缴获作案工具说明,证实据被告人程林交待,当日程林用刀捅伤贾某后便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后行至祁县108国道贾令道口附近时,将刀子从车窗扔出,扔到了路边。被告人程林归案交待案情后该所民警多次到贾令道口附近查找均未能找到,故未能缴获。9、吸毒人员查获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程林因吸毒于2007年5月29日被祁县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10、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10)岚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刑执字第8735号刑事裁定书、山东省鲁宁监狱释放证明书、罪犯出监鉴定表、山东省临沂监狱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程林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09年12月21日被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11、祁县公安局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程林于2015年1月21日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12、临汾铁路公安处太谷车站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程林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该所民警温汝才于2015年3月6日16时30分,根据前期工作中获取的线索,在祁县东观镇马家堡村将被告人程林抓获。13、被告人程林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林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林因琐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程林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林持刀致伤他人,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程林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程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6日起至2016年5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吕斌圣代理审判员 李永玲人民陪审员 闫传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郝永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