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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薛兴财与被执行人崔雅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190号申请执行人薛兴财,男,1956年7月4日出生,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振兴街。被执行人崔雅兰,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鑫龙园养殖场。本院在执行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薛兴财与被执行人崔雅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崔雅兰已履行2万案款,余款陆续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3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双审判员  刘 艳审判员  陈 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校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