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高德豪思贸易有限公司驳回债权登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连高德豪思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376号申请人:大连高德豪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785780-3。法定代表人:王秀清,董事长。申请人因大连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拖欠的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本院拍卖“诚海”轮成交价款中受偿,并提供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2013)中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裁定书、(2013)中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2013)大海执字第235号执行裁定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不属于与被拍卖的“诚海”轮有关的海事债权,故不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连高德豪思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登记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大连高德豪思贸易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文斌人民陪审员 王东红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邹丰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