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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苍溪刑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苍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男,生于1983年3月7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苍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3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苍溪县看守所。苍溪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刑诉(201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经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刘军对外谎称自己是辽宁省大连市东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该公司并不存在)韩澳工程项目部的副总经理,负责向韩国和澳大利亚招募工人,报名需每人交纳人民币2000元或3000元押金。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刘军通过该方式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共计13478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347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刘军案发前退还四被害人赃款11000元,案发后退赔102.10万元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刘军有期徒刑10至11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军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军自称因其家庭经济压力大而萌生采用招工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2014年8月,被告人刘军向邻居、亲朋谎称其是东洋工程中国分公司韩澳工程项目部副总经理,该公司在澳大利亚墨尔本的工地已在开工建设,需招收木工、杂工、水泥工等工种前往务工,凡应聘成功的人员,工资待遇均高于同行业水平,愿意出国务工的人报名时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照片、护照及押金(有护照的预交2000元,没护照的预交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任某某、张某某、朱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500余人的信任。2014年9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刘军通过收取押金的方式骗取517名被害人现金人民币1347800元。之后,被告人刘军退还杨某某等四名被害人现金9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退赔赃款102.1万元,余款被其挥霍。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1、印章三枚,即东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专用章一枚、东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韩澳工程)专用章一枚、刘军私章一枚,经庭审出示,被告人无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12本,系被告人刘军收取的还未退还被害人的护照,经庭审出示,被告人对此无异议。(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案件的来源和时间;2、苍溪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刘军于2015年2月2日在苍溪县汽车客运站被传唤至苍溪县公安局接受调查;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军犯罪时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4、苍溪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关于对刘军涉嫌非法招收出国务工人员进行调查的函及报告,证实刘军自称其受东洋工程(中国分公司)委托拟在苍溪县招工。经该局调查核实,东洋公司(中国分公司)未在市商务局备案,刘军也提供不出东洋公司(中国分公司)相关资质及境外工程承包合同、授权委托书等备案资料,且所提供的招工涵和印章存在疑点;5、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于2015年2月2日对刘军的居所进行搜查,并在张某、韩某某的见证下,扣押卡号为6217996610000331872的中国邮政银行卡一张、二联收据33本(使用24本、未使用9本)、印章三枚及东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专用章、东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韩澳工程)专用章、刘军私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415本,东洋工程表20档案袋,东洋国际招工函2页,现金1021000元;6、发还清单及领条,证实被告人刘军收取的被害人护照已发还403本给被害人;7、苍溪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24本收据,移送33本,由于侦查人员未计算未使用的9本;扣押20个装有东洋工程申请表的档案袋,移送11个档案袋为侦查人员分辖区整理后合并的11袋。存款单221600元为在刘军处扣押的1021000元按70%已退还给部分被害人剩余的钱(已退799400元);8、招工涵(函),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军处扣押的招工函内容为:东洋集团中国分公司因发展需要,现招聘一批优秀建筑工人,工资待遇均高于同行业水平,正式录用后为员工购买“三险一金”,施工期间公司免费提供食宿,并免费为员工发放工作服和床单被罩。落款为东洋工程(中国分公司)赵继奎,盖有东洋工程(中国分公司)专用章,招工联系人:刘军;9、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白山路派出所《情况说明》,证实经沙河口分局到大连市工商局查询无东洋工程(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10、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被告人刘军自2014年10月30日办理护照至2015年2月2日,无任何出入境记录。即刘军根本未曾出国;11、收款收据存根,证明公安机关从刘军处扣押的收据存根显示,刘军共计收取517人1347800元报名费。具体统计情况见附件;12、委托书,证实被告人刘军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苍溪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将其退赔的赃款发还给本案被害人;13、情况说明、发还清单、随案移送存款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军处扣押的1021000元,其中公安已代刘军退还439名被害人70%被骗钱款,共计退还799400元,刘军案发前退还杨某某等4人共9000元;余款221600元以侦查人员名义存入苍溪农商银行;14、谅解书,证实苍溪县唤马镇红金村三组及该组59名村民实名签名表示谅解刘军的行为;15、扣押、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四百余名被害人处扣押了刘军收取押金的收据,并按收据的金额从被告人退赔的赃款中按70﹪比例还部分被害人;16、委托书及证明等,证实本案在侦查过程中,部分未在家的被害人委托其亲友在公安机关办理领取退赃等事实。(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被告人刘军往澳大利亚和韩国招工,从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大概有三四百人在刘军处报名交钱,除杨某甲、杨某乙两家人准备承包食堂各交2万元违约金外,其他的每人收2000或3000元现金,总共收钱一百万元左右;2、证人黎某证言的内容与刘某甲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张某某、朱某、朱某某、刘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张某、孙某某、刘某乙、李某、李某某等四百余人分别陈述被告人刘军以招工为名骗取其现金的事实经过。(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军在侦查阶段对指控事实供认不讳,与被害人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13478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苍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诈骗数百人钱财,社会危害较大,有酌情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在案发前后退赔了大部分赃款,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刘军退赔违法所得赃款317800元,返还被害人。(见附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刘 琼人民陪审员  徐培珍人民陪审员  孙晓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 垟附:被告人刘军退赔被骗被害人现金清单(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