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小学五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甲,女,汉族,系抚顺大地幼儿园园长,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周某乙,男,汉族,系沈阳市鑫创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韩广泽,女,汉族,系沈阳市回民中学退休教师,系被告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菁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