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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少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周某甲,男,汉族,系沈阳市和平区望湖路小学五年级学生。法定代理人:刘某甲,女,汉族,系抚顺大地幼儿园园长,系原告的母亲。被告:周某乙,男,汉族,系沈阳市鑫创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系原告的父亲。委托代理人:韩广泽,女,汉族,系沈阳市回民中学退休教师,系被告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叶 菁 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