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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和某某与赵某某、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某某,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1679号原告和某某。委托代理人张丽红,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和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刘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光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占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红、被告赵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和某某诉称:2015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经恒发配货站给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送蔷薇树苗22000棵。恒发配货站联系被告刘某某,刘某某安排司机驾驶冀F×××××,9.6米高栏车为原告送货。当时约定运费1000元(于仝庄装车时已将1000元运费交予刘春立的司机)。但当送货车送到满城生态园时,刘某某的司机和生态园的员工发生口角,在只卸下9720棵蔷薇树苗的情况下,擅自强行将车及车上的树苗拉走,致使原告的树苗不能按时到货,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648元。呈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5648元。被告赵某某辩称:我没有责任,我只负责找车。车找到了,货也送到了,后来他们发生口角与我无关。被告刘某某辩称:2015年5月19日我和恒发配货站口头协议说的是送货到满城县城,但是又给司机说卸到神湖四季生态园。司机没有跟我和恒发配货站说就私自去的神湖四季生态园。卸了五分之四的时候司机跟我打电话说剩下的五分之一的树苗生态园让送到别处去,后来走到半路上车过不去怕掉不了头,就不想去了。但是生态园的人跟司机说:你要去就去,不去你就把货拉走。后来司机给我打电话,我又给恒发配货站打电话,最后把树苗拉倒保定去了。我和恒发配货站给原告打过电话,原告说不要了,让我自行处理。我要求原告赔偿我误工费、倒车费、看管费和租赁地的费用2万元。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6日,神湖四季生态园(甲方)与原告和某某(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协议》,载明:1.根据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以下标准蔷薇苗。4.甲方预定蔷薇苗22000棵,苗木为2年生标准;5.付款方式:甲方一次性付清后乙方发货,总价款35200元,发货时须甲方提前一天通知乙方。原告与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签订协议后,委托恒发配货站找车运输苗木,但原告和占峰与恒发配货站负责人赵志平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2015年5月19日,赵某某的妻子郭某某联系了被告刘春立。同日,冀F×××××车到定州市仝家庄村开始装车。运费1000元(含赵志平委托费100元)已给付刘某某的司机。但赵某某作为委托人并未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原告和某某的名义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书面运输合同。关于收货地点,原、被告陈述不一。原告和某某称其与赵某某说的是将树苗送到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赵某某称原告和某某当时说的是将树苗送到满城县外环,其妻子通知被告刘某某收货地点亦是满城县外环;被告刘某某称赵某某的妻子通知其收货地点为满城县城。因原、被告三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根据交易习惯,应确定收货地点为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原告和某某称2015年5月19日冀F×××××车装蔷薇苗22000棵,被告刘某某称没有司机签字,不能原告说装了但是棵就是多少棵。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证人孙某当庭提供的证言,证明2015年5月19日装车时其在现场,在其处装了22000棵树苗;2.原告和占峰与冀F×××××车司机的电话录音。被告刘某某称其不清楚。被告刘某某称树苗运到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后开始卸车,在卸到五分之四的时候生态园就不收了,剩下的树苗让司机送到别处去,拉到哪里司机也不知道。后来因为路窄,就不去了,让生态园找拖拉机导走树苗。生态园不同意,后来打电话谁也不管,现树苗已拉回被告刘春立处载到地中。向本院提交其与原告和生态园的电话录音,证明原告让其找收货方,生态园也不管。原告和某某称刘春立的司机和生态园的员工发生口角导致树苗没有卸完是听刘春立的司机的司机说的。并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冯国乱书写的证明,载明:我单位满城神湖四季生态园收到定州和某某、侯某光蔷薇树苗9720棵。因根据证据规则,证人须当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故其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原告和某某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5648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王某某(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书写的一份《赔偿要求》,载明:我方神湖四季生态园购买定州和某某蔷薇树苗,和某某所送树苗未按合同要求全部到货,造成我方大量种苗人员误工,致使我方造成人工费损失,并耽误种植工期最佳时间,所以要求和某某赔偿我生态园损失6000元;2.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对定州大辛庄和某某催要违约货款的通知一份,载明:我单位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有限公司,对定州大辛庄和某某未履行苗木购销合同,中途货车司机未卸完苗木,并将剩余苗木拉走,造成我公司部分苗木未收到。直接损失19648元,种植人员误工费6000元,现通知和某某尽快赔付我公司损失总计25648元。被告刘某某称卸车卸到下午6点,不存在误工费。当初说卸一个地方,后来成两个地方,要求原告承担费用。另查明,恒发配货站未办理营业执照,负责人为赵志平。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和某某赔偿损失25648元,原告和某某并未实际履行。本院认为:原告和某某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协议》中约定,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有限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后原告和某某开始发货。且满城县神湖四季生态园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和某某赔偿损失25648元,原告并未实际支付,故原告和占峰目前不存在经济上的损失。追偿权亦应在其受到实际损失后方可另行主张,故原告和占峰要求被告赵某某、刘某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和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1元,由原告和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光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