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2115号原告叶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2日原告叶某某以已与被告赵某某在建瓯市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建瓯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院,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叶永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李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