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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杰与汤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汤成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469号原告王杰。委托代理人朱孟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离退休法院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汤成华。委托代理人伏林祥,连云港市赣榆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杰与被告汤成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杰的委托代理人朱孟祥、被告汤成华的委托代理人伏林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杰诉称,2014年,被告租用原告挖掘机打沙施工,结算时尚欠挖掘机租赁费70000元,有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持有,之后被告又给付原告欠款10000元,还欠6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未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汤成华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因为答辩人与原告系长期的合作伙伴,双方在结算的时候口头约定在元旦前付清,现原告提前起诉,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钱支付,请求延期付款。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汤成华租用原告王杰的挖掘机使用,2015年5月30日,经结算,被告汤成华共欠原告王杰挖掘机租赁费70000元,由被告汤成华出具欠条一张交原告持有。欠条的内容为“欠王杰挖机费柒万元整,¥70000元汤成华2015.5.30”。出具欠条后,被告汤成华仅支付原告10000元,余款6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拒付,双方因此产生诉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以及原告王杰杰的委托代理人朱孟祥、被告汤成华的委托代理人伏林祥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和组织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汤成华租用原告王杰的挖掘机使用,被告汤成华应按约支付原告挖掘机租赁费用,其未按约付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汤成华尚欠原告挖掘机租赁费6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被告的陈述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利息,因被告汤成华出具的欠条未约定付款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故本案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成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杰挖掘机租赁费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汤成华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周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