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商特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赵竞成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赵竞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特字第0009号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南路394号负责人何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向荣、叶彬(特别授权),该行信贷主管。被申请人赵竞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被申请人赵竞成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撤回申请。申请费80元,由申请人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叶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