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梨树农行与岳福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岳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姜洋,行长。被执行人岳福昌,男,44岁,汉族,现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梨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法院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终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梨梨民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