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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7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执行任伟与张宏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张宏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720-3号申请执行人任伟,女,1959年7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张宏璞,男,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甘南县工商银行职工。(2015年4月23日去世)。本院在执行任伟与张宏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于2015年9月2日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完毕,并交付给申请人,申请人也表示对剩余未能执行部分案件款予以放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甘商初字第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许少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 张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