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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朗晴广场门市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朗晴广场门市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616号原告重庆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号1单元20-1#。法定代表人舒波,董事长。被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朗晴广场门市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8号2幢21-15。负责人吴许先,职务不详。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朗晴广场门市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江北朗晴广场门市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3元,由原告重庆新旅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乔小勇代理审判员  翁 贞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梦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