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执字第8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子才与洪继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子才,洪继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876-1号申请执行人苏子才,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洪继芬,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苏子才与被执行人洪继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三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苏子才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子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洪继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洪继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8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苏子才如发现被执行人洪继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史延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