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少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万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少民初字第748号原告万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和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万某撤回对被告于某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云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