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民初字第2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吕青云与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青云,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民初字第2797号原告:吕青云,无业。委托代理人:陈军。被告: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楼旭华。委托代理人:张向阳。委托代理人:曹利刚。原告吕青云与被告余姚市阳明街道胜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吕青云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青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吕青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