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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屈高波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屈高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136号罪犯屈高波,男,198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1日作出(2011)文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高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3月10日止。宣判后,2011年6月23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屈高波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屈高波于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安阳市开发区、文峰区、安钢六区等地盗窃电动车7起,盗窃价值总计人民币8894元。被告人屈高波系主犯、累犯。罪犯屈高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6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屈高波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结果分析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屈高波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屈高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