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原良与于香礼、于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原良,于香礼,于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马原良,男。被告:于香礼,男。被告:于海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原良与被告于海洋、于香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原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原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姚俊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