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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马原良与于香礼、于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原良,于香礼,于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3772号原告:马原良,男。被告:于香礼,男。被告:于海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原良与被告于海洋、于香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原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马原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姚俊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