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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孙培英、蒋盛丰与蒋盛丰、卜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培英,蒋盛丰,卜姣,王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商初字第548号原告:孙培英。被告:蒋盛丰。被告:卜姣。被告:王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培英与被告蒋盛丰、卜姣、王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培英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蒋盛丰、卜姣、王利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培英撤回对被告蒋盛丰、卜姣、王利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60元,合计385元,由原告孙培英负担。审 判 长  张 怡审 判 员  齐 琦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