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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一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一初字第20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中国农业银行榆中支行职工。被告陆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20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榆中三电七岘沟水管所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对被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陆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娟娟代理审判员  刘永龙人民陪审员  彭巨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吕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