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赵昌约走私、贩卖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昌约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中刑执减字第1221号罪犯赵昌约,男,1988年9月16日生,景颇族,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3日作出(2012)保中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昌约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5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赵昌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昌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2次表扬,被评为1届改造积极分子。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昌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昌约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惠玲审判员 李爱琼审判员 张相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余秋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