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林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泽伟,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林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邵泽伟,女,1970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和龙市光明街绿园社区三十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7011295520。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和龙市文化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玉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文军,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劳动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杜艳诉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和龙林业局集体企业总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朱宪军审判员 金钟哲审判员 刘树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